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
6.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7.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8.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9.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10.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11.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12.投标有效期;
13.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4.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15.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16.自治区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二)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招标文件初稿后,财务审计科和采购需求部门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时间节点、程序、采购要求和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核和修改。
(三)财务审计科和采购需求部门应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审核和修改,包括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单位资质、资格审查要求、评标办法的分值和指标、招标公告、技术参数(任务书)、联合体要求、保证金、预审和开评标时间、金额、合同条款等内容。
附件: